我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

2025-09-01
来源:沧州日报

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提升群众生活品质

我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

本报讯(记者马志辉 通讯员王腾飞)为持续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切实提升困难群众生活品质,我市日前印发《关于调整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的通知》,调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也同步调整。

此前,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9900元/年(825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7128元/年(594元/月)。调整后,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10056元/年(838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高于省定消费支出指导比例测算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执行原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差异等因素,我市分三档制定了执行标准。

第一档地区:渤海新区黄骅市、任丘市、新华区、运河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低保标准为11052元/年(921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7836元/年(653元/月),其中新华区、运河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等实现城乡统筹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4376元/年(1198元/月),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0188元/年(849元/月)。

第二档地区:沧县、青县、肃宁县、泊头市、河间市,城市低保标准为10056元/年(838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7128元/年(594元/月)。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3080元/年(1090元/月),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276元/年(773元/月)。

第三档地区: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吴桥县、献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市低保标准为9060元/年(75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420元/年(535元/月)。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784元/年(982元/月),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352元/年(696元/月)。

此外,我市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750元提高至1990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至1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