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版《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6-07-14
来源:沧州日报

我市出台新版《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每两年评选一次 组织奖和个人奖均不超过三十个

本报讯(记者李倩 通讯员邹佳晖)日前,市政府印发新版《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沧州市政府质量奖这一全市最高质量荣誉的评选、表彰、监管全流程作出系统规范,以标杆示范带动全市各行各业深耕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沧州市政府质量奖设置组织奖、个人奖两类奖项,表彰质量管理成效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深耕质量一线、为全市质量提升作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组织奖、个人奖获奖名额均不超过30个。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须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及违法违纪行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须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办法》规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评审标准参照《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执行,并根据全市重大战略需求,结合国际国内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不断优化。

在申报评审程序上,《办法》明确了通知公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提名、公示表彰等七个环节。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在本组织或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公示后,由当地政府推荐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委托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形成授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奖励激励方面,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并一次性奖励5千元。评审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不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同时强化了监督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再受理。获奖后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样取消奖励并追缴奖金。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外,《办法》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荐优秀组织和个人申报,并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有效带动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