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四三二一”机制实现全院全程监督

2019-12-17
来源:沧州日报

放权不放任 监督不缺位 到位不越位

市中院“四三二一”机制实现全院全程监督

  本报讯(记者李其征)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以来,市中院不断创新完善“四三二一”阳光监督机制,解决了案件监督“识别难、启动难、留痕难”问题,初步实现对“四类案件”的全院、全员、全程监督,补齐了“监督虚化”短板。截至目前,市中院院庭长监督案件共计1169件,自动标注873件,手动标注296件,被监督案件无一错案。
  在“四三二一”阳光监督机制中,“四”是指将最高法规定需要监督的“四类案件”进一步细分为更具辨识度的26种情形,使其更具操作性;“三”是指建立以立案庭、法官、院庭长三方为主体的“四类案件”发现和提起监督工作机制;“二”是指院庭长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两种渠道发表监督意见,群策群力,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一”是指自主研发的一个“四类案件”阳光监督平台,并将平台嵌入审判管理系统,方便操作、公开透明、全程留痕。
  为及时发现并标注必须被监督的“四类案件”,市中院从立案阶段就启动“四类案件”阳光监督机制。立案庭负责在立案阶段甄别并标注必须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范围的“四类案件”;立案庭未标注,但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承办法官认为属于“四类案件”的,由承办法官主动进行标注,提请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未提请监督的,院庭长发现后,有权也有责任进行标注,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审管办负责对信访、舆情、大法官留言所涉及的案件进行汇总,再提交院庭长,由院庭长决定是否应该启动监督管理机制。立案庭、承办法官、院庭长“三个标注主体”确保了监督渠道全覆盖,监督案件无遗漏。
  为确保监督机制能够有效运转,沧州中院规定,立案庭、主审法官标注的案件,院庭长必须进行监督,并听取主审法官的案情汇报;院庭长标注监督的案件,主审法官必须接受监督,并向院庭长汇报案情,从而改变了过去行政审批模式,明晰了权力边界,厘清了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管的关系问题,确保了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