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个药品纳入我市单独支付范围

2025-10-17
来源:沧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昊文)为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减轻参保患者门诊医药费用负担,我市将省医疗保障局确定的57个适合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及我市正在执行的20个单独支付药品,共77个药品纳入我市单独支付药品范围。这是记者日前从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是针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适合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而制定的一项门诊保障政策。今年以来,我市结合实际,调整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政策,印发了《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单独支付保障范围、支付标准、就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77个药品被纳入我市单独支付药品范围,药品具体名称可以在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查询。人员范围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非住院期间,经我市单独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认定符合条件的患者。

单独支付药品政策方面,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不低于60%,居民不低于50%。统筹基金支付额度计入本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但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

通知明确,单独支付药品实行“三定一备案”管理机制和“双通道”供药模式,参保患者可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进行申报,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经评审医师初审、复审通过后,即可享受待遇。目前,我市已选取25家综合实力水平较高、医保管理服务规范的“双通道”管理定点医院,作为门诊单独支付药品使用资格受理认定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