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

2020-08-27
来源:沧州日报

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四级联防”,全面落实防控措施,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经验做法得到省领导的充分肯定。但从全市疫情防控情况来看,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为聚焦公共卫生管理领域重点内容,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公共卫生管理领域法治体系更加完善高效,推进公共卫生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加快全市公共卫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编制“十四五”规划为契机,把加强全市公共卫生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确保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开展。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功能定位,加强基层疾控中心专业设备、实验室等建设,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形成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加强市、县综合医疗机构重大传染病救治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完善,推进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医院建设。建立符合要求的感染病区,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统筹设置感染病区,平时综合利用、疫时救治专用。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医联体内诊疗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发挥医疗资源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根据人口数量、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公共卫生服务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健全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体现公共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薪酬、奖励制度。支持医学类院校加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传染病相关学科建设,深化医教协同,加快疾病监测、流行病学、应急处置、卫生检测、卫生信息、卫生监督等领域人才培养。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全覆盖、村卫生室和村医队伍建设全覆盖,不断加大农村医生队伍建设力度,完善乡村医生准入、进修、晋升、流动机制,切实满足群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三、进一步加大全市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卫生管理经费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职责明确、分级负担的投入机制,积极支持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要足额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应急物资保障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展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足额保障村(社区)公共卫生事业经费的投入,确保公共卫生管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加快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及防疫工作信息化管理建设,夯实基础根基。  

四、进一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依法防疫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向全体公民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健康理念,引导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技能,减轻焦虑和恐慌情绪。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加大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推进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危害健康、污染环境的生活陋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形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的良好风尚。  

五、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法治保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依法惩处妨碍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共同推动全市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为人民群众健康构建安全屏障。